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第一条“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自2024年2月18日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部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作出如下调整:
















说明: (一)公证收费关于涉及房产、股权等标的物的核价方式如下: (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次仅针对部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出细化调整,未尽事宜参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等文件执行。 本收费标准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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